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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第14條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4條
依本條例
第十九條
規定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檢附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文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護照,換發時截角發還。逾效期者,免予檢附。 二、主管機關依換發原因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持我國護照入國之在臺無戶籍國民,但未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件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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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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