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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第15條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普通護照 › 第 一 節 國內申請
持有依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發之護照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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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之申請人,得備妥申請護照…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親自辦理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
第30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普通護照者…
「國內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之申請人,得備妥申請護照…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親自辦理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
第14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檢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第16條
遺失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
← 第14條
看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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