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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7條

向駐外館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件。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駐外館處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另檢附其父母書面約定申請人中文姓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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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