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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9條

在國外已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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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