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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7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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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