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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4條

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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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