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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申請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應填妥外交公務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無戶籍者,應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免附前款之文件。 三、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所規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之公函或國際組織之公函或聘書。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之臨時證明書代替。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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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及公務護照」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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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