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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第6條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申請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應填妥外交公務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無戶籍者,應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免附前款之文件。 三、
第四條
第二款或
第五條
所規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之公函或國際組織之公函或聘書。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之臨時證明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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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中…
第24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
第25條
旅居海外之香港居民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或澳門居民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未…
「外交及公務護照」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
第5條
公務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一、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人員,由派遣之中央或直轄市…
第7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
第8條
因公務需要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加持護照者,應填妥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原派遣機關、法人或…
第9條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之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駐外館處人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駐外館處報…
第10條
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
← 第5條
看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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