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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契約,其內容應包括緊急醫療、轉診、出診或其他有關醫療照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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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