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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蒐集資料時,其檢查及蒐集資料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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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