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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1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得充護理人員。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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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