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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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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財務法庭配置書記官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執行等事務,並配置事務、人事 、會計、統計人員辦理各該主管事務。 凡配置書記官在五人以上者,得指定一人為主任書記官,綜理有關書記官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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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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