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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案件,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依財務法規送由法院裁定科以罰鍰或為沒入處分之案件。  二 依財務法規送由法院限令繳納稅款並加徵滯納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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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