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 第8條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8條

財務案件移送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曾就同一事實,依訴願 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時,原移送機關應在法院裁定或執行終結前將原 案撤回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