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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4條

財務案件在移送前,主管機關應配合警察及自治機關儘量催徵,小額稅款 逾期過久,確實無法催收者,得不予移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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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