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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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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辦法 第5條
基金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檢送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 結後二個月內,檢送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核報行政院。 前項年度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基金餘 額變動表及各項收支科目明細表;年度決算書除應包括預算書所列之書表 外,並應增列資產負債明細表及財產目錄。 第一項書表,應依規定經董事會通過,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並應經監事會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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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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