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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辦法 第6條

基金會辦理業務應與其設立之目的相符,其對象並應符合普遍及公平原則 。 基金會辦理前項業務,應訂定輔導、獎助或贊助標準,報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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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