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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辦法 第8條

基金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財務收支未具完整之會計帳冊者。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述者。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者。 基金會於收到糾正及改善之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本會得依第九條第十條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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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