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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本辦法規範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措施,以明確租金計算方式及提供優惠,促進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之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6-28・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其土地與房屋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自設立登記後三十年內,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第二條及
第三條規定之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方式,每三年得由主管機關視本中心營運發展狀況,檢討調整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調整:
一、國內或國際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
前項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方式經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後,通知不動產管理機關及本中心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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