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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第4條

依前二條規定計收之租金,低於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時,改按應繳納之稅費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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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