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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第3條

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自設立登記後三十年內,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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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