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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0條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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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