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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室,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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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第3條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第5條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二、企劃管考業務。三、文書、檔案及庶務…第6條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第7條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第8條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籍資料管理、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第9條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第10條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第11條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2條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3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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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