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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第2條

依法應提獎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準 如左: 一、緝獲機關五成。 二、承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前項第三款分配之獎金得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提充該機關辦公費用及特別 辦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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