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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 第3條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第3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係指違章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財務機關。第二 款所稱承辦查緝機關,係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辦查緝機 關,係指主辦違章案件之指揮監督審議核定裁決之最高財務機關。 前項各級機關之劃分,暫依附表之規定,其有性質不易區別時,得以部令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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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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