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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規範財務罰鍰提獎給查緝機關的分配原則、基準及相關作業程序,以確保查緝機關執行查緝業務的獎勵公平合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6-2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照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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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法應提獎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準 如左: 一、緝獲機關五成。 二、承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前項第三款分配之獎金得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提充該機關辦公費用及特別 辦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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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係指違章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財務機關。第二 款所稱承辦查緝機關,係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辦查緝機 關,係指主辦違章案件之指揮監督審議核定裁決之最高財務機關。 前項各級機關之劃分,暫依附表之規定,其有性質不易區別時,得以部令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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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免予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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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細則分配之獎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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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稅委託地方代徵及其他中央財務案件依法科處之罰鍰,其應提之獎金準 用本分配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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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核定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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