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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第4條

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免予分 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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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