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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三、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申請貸款。 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部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應報經本部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部備查,本部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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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