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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26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其捐助章程或遺屬未規定或規定不明者,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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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