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第25條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25條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責令其限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成效且情節重大者,除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外,並得撤銷其許可: 一、未依營運計畫執行業務或經營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三、財政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四、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者。 五、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不依第九條所定期限將財產移轉予財團法人者。 六、違反第十八條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不動產處分。 七、業務及財務報表未依限或其內容未依規定編送本部查核者。 八、經費收支無詳實之記載,或不保存收支之會計憑證致無法查核者。 九、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部之檢查者。 十、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及其孳息、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而為非法或不正當之支出或開支浮濫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未從事其業務活動達二年。 十二、於年度中虧損達上年度財團法人淨值總額二分之一,或累積虧損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二分之一,致其運作不能達設立目的者。 十三、其他違反本準則、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者。 財團法人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其許可者,本部應同時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法院,由法院命令財團法人進行解散登記及清算,並副知財團法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