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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27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章程有不符合本準則規定者,董事會應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變更章程之決議,使其章程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董事會不能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依第十條規定變更章程者,章程不符部分,以準則之規定為其內容,或依本準則規定之意旨補充之。但不符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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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