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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第8條

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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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一、發行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二、公益彩券盈…第3條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五供國民年金、百分之五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第4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召集人自財政…第6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第7條本會開會除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外,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第9條本會所需經費,由發行公益彩券銷管費用項下支應。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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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