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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共同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7條

存保公司於必要時,得報經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同意其借調公營金融機構人 員或經財政部同意後商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其辦理依本辦法接受 委託之檢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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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