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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共同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6條

存保公司檢查結果,應檢具檢查報告,並簽註處理意見,函送省 (市) 政 府財政廳 (局) ,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 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應儘速報請縣 (市) 政 府及省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前項所稱之有關機關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存保公司應負責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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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