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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或廢止原因消 滅之證明及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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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