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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第5條

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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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