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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第6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 財政部依前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 人,並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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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