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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第8條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該證書作廢,並繳納證 書費及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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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