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 第8條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第8條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該證書作廢,並繳納證 書費及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