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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第9條

記帳士證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士得繳納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 部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士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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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