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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第10條

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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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