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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專門委員、祕書、視察、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 ,辦理應辦公務,並各就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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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