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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 第3條

地區辦事處之等別,依左列標準區分之: 一、轄區設籍人口數。 二、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筆數或面積。 三、轄區內國有公用土地之筆數或面積。 四、年度接管登記、勘查、複丈分割土地筆數。 五、年度讓售、標售、撥用土地筆數。 六、出租土地筆數。 七、年度孳息及售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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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