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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 第4條

地區辦事處合於左列標準五種以上者,得列為一等處: 一、轄區設籍人口達六百萬以上者。 二、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達二十五萬筆以上或面積達八萬公頃以上者。 三、轄區內國有公用土地達五萬筆以上或面積達二萬五千公頃以上者。 四、年度接管登記、勘查、複丈分割之土地達四萬五千筆以上者。 四、年度讓售、標售、撥用土地達五千筆以上者。 五、出租土地達一萬五千筆以上者。 六、年度孳息及售價收入達二十五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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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