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與稅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規範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的分等依據和標準,以確保財產管理事務的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2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以下簡稱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 區分為一、二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地區辦事處之等別,依左列標準區分之: 一、轄區設籍人口數。 二、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筆數或面積。 三、轄區內國有公用土地之筆數或面積。 四、年度接管登記、勘查、複丈分割土地筆數。 五、年度讓售、標售、撥用土地筆數。 六、出租土地筆數。 七、年度孳息及售價收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地區辦事處合於左列標準五種以上者,得列為一等處: 一、轄區設籍人口達六百萬以上者。 二、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達二十五萬筆以上或面積達八萬公頃以上者。 三、轄區內國有公用土地達五萬筆以上或面積達二萬五千公頃以上者。 四、年度接管登記、勘查、複丈分割之土地達四萬五千筆以上者。 四、年度讓售、標售、撥用土地達五千筆以上者。 五、出租土地達一萬五千筆以上者。 六、年度孳息及售價收入達二十五億元以上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地區辦事處合於左列標準五種以上者,得列為二等處: 一、轄區設籍人口達三百萬以上,未達六百萬者。 二、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達二十萬筆以上,未達二十五萬筆,或面積達五 萬公頃以上,未達八萬公頃者。 三、轄區內國有公用土地達三萬筆以上,未達五萬筆,或面積達一萬五千 公頃以上,未達二萬五千公頃者。 四、年度接管登記、勘查、複丈分割之土地達三萬筆以上,未達四萬五千 筆者。 五、年度讓售、標售、撥用土地達三千筆以上,未達五千筆者。 六、出租土地達一萬筆以上,未達一萬五千筆者。 七、年度孳息及售價收入達十五億元以上,未達二十五億元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財政與稅務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