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辦事處合於左列標準五種以上者,得列為二等處:
一、轄區設籍人口達三百萬以上,未達六百萬者。
二、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達二十萬筆以上,未達二十五萬筆,或面積達五
萬公頃以上,未達八萬公頃者。
三、轄區內國有公用土地達三萬筆以上,未達五萬筆,或面積達一萬五千
公頃以上,未達二萬五千公頃者。
四、年度接管登記、勘查、複丈分割之土地達三萬筆以上,未達四萬五千
筆者。
五、年度讓售、標售、撥用土地達三千筆以上,未達五千筆者。
六、出租土地達一萬筆以上,未達一萬五千筆者。
七、年度孳息及售價收入達十五億元以上,未達二十五億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