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 › 第5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 第5條

地區辦事處合於左列標準五種以上者,得列為二等處: 一、轄區設籍人口達三百萬以上,未達六百萬者。 二、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達二十萬筆以上,未達二十五萬筆,或面積達五 萬公頃以上,未達八萬公頃者。 三、轄區內國有公用土地達三萬筆以上,未達五萬筆,或面積達一萬五千 公頃以上,未達二萬五千公頃者。 四、年度接管登記、勘查、複丈分割之土地達三萬筆以上,未達四萬五千 筆者。 五、年度讓售、標售、撥用土地達三千筆以上,未達五千筆者。 六、出租土地達一萬筆以上,未達一萬五千筆者。 七、年度孳息及售價收入達十五億元以上,未達二十五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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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