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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之擬訂及研修。 二、職務之管理。 三、職員專長之審評及人力規劃事項。 四、職員任免、遷調、薪給之簽核、到 (離) 職之通知事項。 五、銓審案件之擬辦。 六、職員平時考核事項。 七、職員考績 (考成) 案之擬辦。 八、職員獎懲案件之簽辦。 九、職員甄選、訓練、進修之擬辦。 十、員工出國案件之簽核。 十一、職員加班之管制及值班之安排。 十二、職員退休、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 十三、職員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四、員工福利及各項聯誼與康樂活動之籌辦。 十五、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表報之編製。 十六、本局職員保障案件之處理。 十七、人事管理業務之電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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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