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 第9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9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 二、公文收發與遞送。 三、公文繕印、校對及其他例行文書事項之處理。 四、檔案管理與維護。 五、本局營繕工程之辦理。 六、財物購置、保管、核發、報廢變賣與處理。 七、公務用動產、不動產管理與維護。 八、工友(司機)進用、管理、訓練、考核獎懲與工作調配。 九、事務管理工作之檢核。 十、施政計畫之彙報與管制。 十一、上級交辦案件、立監兩院及其委員會交辦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 願案件及其他重要施政案件之列管與追蹤。 十二、新聞剪報。 十三、公文時效管制與公文查考。 十四、研究發展計畫管制與執行。 十五、研究發展成果彙整與報核。 十六、行政革新及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與考核。 十七、各項紀錄彙整與保存。 十八、圖書資料管理與維護。 十九、機要文書處理與存管。 二十、車輛調配與維護。 二十一、零用金保管、運用與報銷。 二十二、員、工伙食團之協辦。 二十三、消防安全與環境整潔維護。 二十四、各項慶典之籌辦與會場布置。 二十五、員工薪資核算與通知銀行轉帳。 二十六、各種稅款、捐款、借支款及保險費之扣繳。 二十七、現金收支與保管。 二十八、有價證券及票據收存與保管。 二十九、支票簽發、出納帳冊登記與保管。 三十、銀行存款報單之核對與簽復。 三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二、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三十三、有關本局文書、研考、庶務財物、出納、工友及車輛管理之業務 電腦化。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