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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 第13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本局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本局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核判。 七、本局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局主管之請假及職員七日以上假期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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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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