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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副局長襄理局務,權責如左: 一、本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或核轉。 三、局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本局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局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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