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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組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 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 ,其權責如左: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規定,對各該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 定。 四、該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擬辦,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五、該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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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