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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科長承各該組 (室) 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時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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